来源:纪委办 | 发表时间:2023-02-22 | 浏览次数:1252 |
问:审核搜查笔录应注意什么?
答: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搜查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搜查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相关涉案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地进行搜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为查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通过说明搜查过程的合法和真实,以证明搜查获得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是认定犯罪事实、追缴赃款赃物的重要证据材料。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审核搜查笔录应注意的事项。
审核形式是否合法规范。一是审核搜查笔录是否在持搜查证搜查后现场制作。对于可能毁弃犯罪证据等需事先进行搜查的,需审核是否在搜查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材料。对于无证搜查,且不属于事先搜查情形的,搜查笔录予以排除。对于搜查的证据,需审核是否办理查封扣押手续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对于“事后”补作的搜查笔录,需审核调查人员能否做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审核搜查笔录的调查人员名单及其签名是否与搜查证上的人员名单一致。搜查女性的身体,需审核是否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笔录中是否注明。三是审核搜查笔录是否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被搜查人、物品持有人、见证人进行签名、捺印。被搜查人、物品持有人不愿意签名、捺印的,被搜查人在逃的,其家属拒绝签名或不在现场的,需审核是否在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未签名的,由搜查时的人员进行补签,并说明情况。四是需审核搜查的对象范围事项是否与搜查证上注明的一致,是否擅自变更搜查对象和扩大搜查范围。对于变更搜查对象和扩大搜查范围的,是否事后进行说明和补办相关手续。五是对于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搜查措施的,需审核是否有相关审批材料及协助搜查的公安民警的身份信息材料。
审核见证人是否适格。设立见证人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中立的第三人对搜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搜查合法。一是审核搜查笔录是否记录见证人身份信息并附身份信息材料。对于多份显示同一时间段进行搜查的笔录,需审核见证人是否是同一人。二是审核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审核是否记录见证人与被搜查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如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正确表达等不适宜作为见证人的情形。三是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需审核是否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四是对于搜查笔录中未记载到场的见证人,造成证据瑕疵的,调查人员是否让见证人通过陈述搜查过程,或在笔录中进行说明的方式进行补正。
审核内容是否完整客观。一是审核搜查笔录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包含文书名称、案由、搜查人员、起止时间、搜查证文号、见证人、搜查对象(场所、人员或物品)、搜查情况以及查封扣押清单等内容。二是审核搜查情况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清楚。搜查情况,是否记录搜查的全过程,是否按照搜查顺序,写明搜查的范围、查封扣押的相关证据、被搜查人及其家属对搜查的意见,是否记录查获的重要物证等证据及其放置、存储位置拍照与否等内容。对于搜查的对象是单位的,是否记录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场。对于查封扣押的证据,是否客观详细记录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放置地点、存储位置以及搜查中有无损坏等内容,不能简单表述为“搜查时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具体详见清单)”。对查封扣押的证据,需采用白描写实的手法描述要素特征,着重突出带有区别性特征的信息,不能采用猜测估计性语言。如,对搜查到的金条,应当记录形状、重量(区分标识重量和现场称重)、编号、标刻“某某”字样或“某某”图案等,而不能直接简单记录为“**块金条”。三是审核查封扣押清单制作是否客观准确。表现记载是否准确、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仅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案件无关的是否被查封扣押,是否与搜查笔录记载的搜查情况相一致。
审核与在案证据是否互相印证。一是审核搜查笔录中记载的搜查人员、时间、范围、地点等事项与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文书是否一致。对于搜查笔录的时间早于搜查证的时间、搜查的范围和事项有变更的,需由调查人员进行解释或做合理说明。二是审核搜查笔录与搜查现场采集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互相印证。重点审核搜查笔录和搜查、扣押文书上的时间、人员与录音录像是否一致,搜查程序是否合法,搜查人员有无不当言行,查封扣押清单上注明的物品与拍摄的物品是否一致,是否每个物品均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有体现。三是审核搜查笔录记载的事实信息与在案的被调查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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